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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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措美县是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的下辖县,位于山南市西南部,西藏自治区南部、喜马拉雅山北麓,地处东经90°56′~92°00′、北纬28°11′~28°57′之间。县境东邻隆子县,西与浪卡子县接壤,南与洛扎县、错那县交界,北靠琼结县、乃东县。全县辖2个乡2个镇,距拉萨市300公里,距山南市市区130公里。总面积4549平方公里,总人口1.4万(截至2014年底)。县人民政府驻措美镇当许。措美县古堆乡是藏獒的原生地,古堆乡有“藏獒之乡”之称。措美县“扎扎服饰”被国务院评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。元朝至正十四年(公元1354年),帕竹地方政权在措美设立了佳孜哲古宗(即后来的哲古宗,现在的措美),另外还有达玛组(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)。噶厦政府统治时期仍保留了哲古宗行政区划,统归洛喀(山南)基巧管辖。哲古宗的辖区有:哲古、当许、雪拉;达玛宗的辖区有:波噶、乃西、具巴、路美、当巴、下藏。